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3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    條
擔任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經理人,非有重大具體過失,不得解雇、降職
或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