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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第    6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於開會時要求辦理授信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