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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第    8    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
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  利率。
二  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  保證人之有無。
四  貸款期限。
五  本息償還方式。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    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
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