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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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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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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