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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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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須作緊急應變計畫及安排,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
    務品質下降、臨時終止契約或停止營運等因素,而影響經營或客戶權
    益。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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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慎選受委託機構且須確認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
    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須作緊急應變計畫及安排,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
    務品質下降、臨時終止契約或停止營運等因素,而影響銀行之經營或
    客戶之權益。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之疏失致客戶權益受
    損,仍應對客戶負責。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效,並設置協調處理
    單位,受理客戶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