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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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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銀行應將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項目,於
      訂立委外契約日起一個月內申報財政部備查。申報事項至少應包括: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委外地點、合作關係與作業流程
   (三) 客戶權益保障方式
   (四) 委外契約影本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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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五點規定之委外事項,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及客戶權益之原則下,
    依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核准之委外
    內部作業準則辦理。
    前項委外內部作業準則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客戶權益保障原則
 (三) 風險管理原則
 (四) 內部控制原則
    委外內部作業準則之執行情形應列入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前項查核
    結果及最近一年內之客戶申訴處理情形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