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銀行應將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項目,於 訂立委外契約日起一個月內申報財政部備查。申報事項至少應包括: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委外地點、合作關係與作業流程 (三) 客戶權益保障方式 (四) 委外契約影本
六、第五點規定之委外事項,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及客戶權益之原則下, 依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核准之委外 內部作業準則辦理。 前項委外內部作業準則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客戶權益保障原則 (三) 風險管理原則 (四) 內部控制原則 委外內部作業準則之執行情形應列入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前項查核 結果及最近一年內之客戶申訴處理情形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