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7   
七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除第
    五點所列項目外,應檢具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 決議錄及委外作業計畫書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委外作業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
 (三) 委外對營運之影響評估
 (四) 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五) 適法性分析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7   
七、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除第
    五點所列項目外,應檢具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 決議錄及委外作業計畫書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委外作業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
 (三) 委外對營運之影響評估
 (四) 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五) 適法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