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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67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
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0    條
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
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