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
一 辦理對生產事業之中、長期放款。
二 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 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
四 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五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六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七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八 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九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之委託人。
十 受託經管各種財產。
十一 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十二 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十三 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十四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十五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十六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七 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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