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
一 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四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五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六 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七 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八 受託經管各種財產。
九 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十 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十一 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十二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十三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十四 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
理服務事項。
十五 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
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