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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12    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12    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