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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116    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16    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
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