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68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139    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其收受存款,經營授信、保證或信託投資等業務,除各
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有關銀行業務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9    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
本法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