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財政廳(局)。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9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