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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67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34    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
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4    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
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