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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
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
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
定處罰外,其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
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
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
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
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