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款。以不動產或動產為抵押或質者。每項放款之數。不得超過其抵押物或質物時價 百分之七十。 對於為抵押之不動產。已設定其他債權者。應合併計算。仍不得超過其時價百分之七十。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 ,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 最高放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