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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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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