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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4 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