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20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45    條
銀行違反法令或其行為有害公益時財政部得令停止其業務撤換其職員或撤銷其營業證書
銀行於撤銷營業證書時解散之
現行條文
無現行條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