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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0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
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