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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5- 1 條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1 條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