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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5- 2 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
務項目。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2 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