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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52    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
為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2    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