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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