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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63    條
銀行清算及清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普通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
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定之原因,或因前條第二項之情事而為清算時,應依特別清算程序辦
理。
前項清算之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為監督清理之進行,得派員監理。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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