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7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