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 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