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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