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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82    條
儲蓄銀行得辦理短期放款。但其短期放款及票據貼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活期存款及
定期存款總餘額。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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