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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83    條
儲蓄銀行投資企業股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以上市股票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超
過投資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十。投資於每一公司股票之金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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