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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83    條
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應予適當之限制;其投資種類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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