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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84    條
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
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但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之購屋儲蓄放款,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購屋儲蓄放款之最高額度。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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