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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96    條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
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
營管理為主要任務。
中小企業之範圍,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6    條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
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
結構,暨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
中小企業之範圍,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