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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民國 81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候選人經資格審定後於抽籤排列名次前,得以書面申請撤銷候選人之登記
,逾期應不予受理。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12    條
候選人經資格審定後於抽籤排列名次前,得以書面申請撤銷候選人之登記
,逾期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