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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28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28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
    、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積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
    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