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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30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作,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第   30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
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部
)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