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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1    條
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