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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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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謂已屆清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前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或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
  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
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