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催收款,係指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 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 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 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 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