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催收款,係指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
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    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
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
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
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