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左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
還款約定,其須繼續輔導融資者,應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
二、除前款情事外,銀行應迅速採取左列措施:
(一)行使票據權利及訴追主、從債務人,並聲請處分擔保品。
(二)清查主、從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
(三)聲請執行主、從債務人之財產。
(四)其他必要保全措施。
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斟酌實情,在保本原則下,擬具處理
意見,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成立和解。
四、國外債權因外國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經常務董(理)事會核
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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