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左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 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其須繼續輔導融資者,應報經常務董 (理
) 事會核准。
二 除前款情事外,銀行應迅速採取左列措施:
(一) 行使票據權利及訴追主、從債務人,並聲請處分擔保品。
(二) 清查主、從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
。
(三) 聲請執行主、從債務人之財產。
(四) 其他必要保全措施。
三 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斟酌實情,在保本原
則下,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成立和解。
四 國外債權因外國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
務董 (理) 事會核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