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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65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現行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