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65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及其有效區域,由行政院視動產性質分別以命令
定之。
現行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