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之登記機關如左:
一、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農林漁牧產品及牲畜,以
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為登記機關。
二、漁船以外之船舶及甲種車輛以省政府交通處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登
記機關。
三 漁船以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登記機關。
四 乙種車輛以省(市)政府財政廳(局)為登記機關。
五 加工出口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車輛等,
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登記機關。
六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車輛等
,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登記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登記機關,得授權標的物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代辦
登記。
第一項第二款之登記機關,得授權標的物所在地之港務機關及辦理公路監
理業務之監理機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四款之登記機關,得授權縣市稅捐稽徵處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五款之登記機關,其設有分處者,得授權其分處代辦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