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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75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6    條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登記時,應具備左列各項有關證件或
其影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及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表人者,應填具代表人之姓名、年齡
    、籍貫、職業及住所。
五、標的物之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印鑑證明文件。
八、債務人並無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現行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104.12.17院臺金字第104003909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