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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據法
(民國 6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現行條文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8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