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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據法
(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1 條
匯票得依背書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票據未到期前得更以背書轉讓之。
現行條文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