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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89    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六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
,急速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六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現行條文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2    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
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