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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據法
(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96 條
發票人為背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前背書人為被背書人時,對其原有之後手無追索權。
現行條文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99 條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