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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96    條
發票人為背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前背書人為被背書人時,對其原有之後手無追索權。
現行條文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9    條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